(2017)湘03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18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由各自负责。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7日草率结婚,同年生育女儿谢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嗜赌成性,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10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谢某某。被告谢某某之前一直帮他人开货车,自2017年1月后,被告辞了原来的工作,在家备考公交车驾驶证,考了多次没有考上,导致原告的不满,加之被告喜欢打牌,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2017年9月14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原告遂离家自已在外租房居住。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虽因被告赋闲在家且多次参考公交车驾驶证未考上而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家庭,共同负担起对家庭、对小孩应尽的责任,加强沟通交流,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再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