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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9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米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许某为种植中药材出售获利,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用挖锄将重庆市奉节县小地名“梳子淌”的林地毁坏,并全部种植中药材。经重庆市根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许某占用奉节县林场的林地6.7亩,其中防护林6.4亩、一般商品林0.3亩。2016年8月25日,许某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分局三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自己占用林地的目的是为了种植中药材脱贫,所占用林地面积与他人比起,数量较小,且已在占用土地上进行了生态补植,植被在逐步恢复,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占用林地面积6.7亩中,其中国家公益林6.4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一般商品林地0.3亩(林地类型为用材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起源均为天然,优势树种为杂灌木,覆盖度为50%。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奉节县林业局证明等书证;二、证人杨业健、谭天美、蔡世福、刘勇的证言;三、现场调查报告;四、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纲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人民陪审员  万家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