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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红,郑美莉,江涌,郭健,陈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北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057423465。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红,女,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郑美莉,女,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涌,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郭健,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陈谦,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魏红、郑美莉、江涌、郭健、陈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1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