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利金与被申请人杨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利金,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53号申请人:衡利金,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杨明,男,1971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衡利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杨明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担保人李向猛自愿以其所有的轿车一辆为申请人衡利金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利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明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担保人李向猛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