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桑尼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桑尼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北省襄樊市大庆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凯丰。被执行人长沙桑尼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社区392号。法定代表人:谢立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2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桑尼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8212.9元;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877.6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073元。但被执行人长沙桑尼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桑尼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