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于陈思军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389号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曾东,该庭庭长。被执行人:陈思军,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复龙镇。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陈思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思军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房管、工商、证券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