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肖艳军与朱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军,朱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685号原告:肖艳军,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被告:朱学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军诉被告朱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肖艳军承担。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