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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鹿寨县金达珑茧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鹿寨县金达珑茧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保22号申请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西鹿寨县金达珑茧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根据申请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鹿寨县金达珑茧丝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5万元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