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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侯建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玉荣,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吉林市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