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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与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工业区5-1号。法定代表人:胥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兴东机场。法定代表人:潘卫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与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对于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应付补贴款数额存在争议。二审诉讼中,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提出审计申请,申请对航线的实际票款收入进行审计。由于涉案实际票款收入的核算关乎各方对于涉案补贴款数额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处理结果,故本院认为应当通过对航线的实际票款收入进行审计等合理方式对涉案实际补贴款数额进行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0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青菁审 判 员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卫孚嘉书 记 员  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