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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10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0080李梅与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10080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丁强,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太仓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梅申请,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02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丁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梅借款2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丁强经协商于2017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强结欠李梅借款240000元,诉讼费用11520元,共计251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丁强车辆,所得款项发还给李梅77555元,尚结欠173965元,该款由丁强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33965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李梅自愿放弃利息的执行请求,如丁强未按期支付则需支付李梅违约金3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李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梅以已与被执行人丁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代理审判员  蔡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