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8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约55岁,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以被告不明确裁定破会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丽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