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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8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约55岁,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以被告不明确裁定破会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丽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