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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184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井付、张芝玉、马金连、张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井付,张芝玉,马金连,张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系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井付,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新城街道办事处白坪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53********。被执行人张芝玉,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苗族,住龙山县新城街道办事处白坪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54********。被执行人马金连,女,1963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东路。身份证号码:4331301963********。被执行人张小波,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苗族,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东路。身份证号码:4331301961********。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井付、张芝玉、马金连、张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李井付、张芝玉给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马金连、张小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井付、张芝玉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李井付、张芝玉、马金连、张小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3130执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堇审判员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