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民初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唐献鹏、方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献鹏,方建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5民初1201-1号申请人:唐献鹏,男,1989年7月8日生,仫佬族,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下坝四区**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仙,女,1966年11月10日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申请人唐献鹏母亲。被申请人:方建玉,女,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系广西宜州市人,住宜州市。唐献鹏诉广西罗城桂粤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马柱军、梁炳慧、方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献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建玉名下的一辆号牌为桂M×××××的哈弗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唐献鹏以提交保证金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献鹏以确保今后判决能顺利执行为由,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方建玉的财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建玉的桂M×××××哈弗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方建玉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隐藏、抵押、转移、赠与、毁损或变卖。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冰亦代理审判员 覃 丽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恩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