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柔申请执行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柔,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柔,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张柔申请执行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云29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柔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83945.74元、鉴定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276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将执行款94705.74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自行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柔,被执行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伊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