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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292号。法定代表人:崔来增,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衡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码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凤勇,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衡源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