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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闻广云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广云,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724号原告:闻广云,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军,男,40岁,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闻广云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闻广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广云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