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闻广云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广云,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724号原告:闻广云,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军,男,40岁,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闻广云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闻广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广云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