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贵阳高新西渡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贵阳高新西渡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712号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一号服务站3号楼402、409-4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03148030。法定代表人:高琳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阳高新西渡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508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98827874M。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高新西渡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36元,减半收取21,568元,由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 珊 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