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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兆鑫与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鑫,王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827号原告:李兆鑫,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和平,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鑫诉被告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李兆鑫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