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兆鑫与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鑫,王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827号原告:李兆鑫,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和平,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鑫诉被告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李兆鑫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