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田淑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积水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积水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437号原告田淑英,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积水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孔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英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积水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积水潭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淑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淑英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积水潭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