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致昌与绛县飞龙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绛县青润采沙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致昌,绛县飞龙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秦致昌,男性,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绛县飞龙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运城市绛县;绛县青润采沙厂,住运城市绛县本院在执行秦致昌与绛县飞龙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绛县青润采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李鸿志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院印)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