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曙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778号原告: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90号。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曙光,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长沙曙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炼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