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鑫与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鑫,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193号原告:孟鑫,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南。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经理。原告孟鑫与被告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孟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