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7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志源、邓广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志源,邓广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志源委托代理人:杨宇鹏,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广钊上诉人招志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招志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嘉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