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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康杏杏与梁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杏杏,梁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510号原告:康杏杏,女,生于1990年7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告:梁博,男,生于1992年1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康杏杏与梁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杏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杏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杏杏负担。审判员 雷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