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建庆申请执行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庆,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庆,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化肥厂4号楼3单元1号。被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王建庆申请执行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