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建庆申请执行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庆,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庆,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化肥厂4号楼3单元1号。被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王建庆申请执行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