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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5127张粉英与高邮市金达电容器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粉英,高邮市金达电容器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127号原告:张粉英,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高邮市。被告:高邮市金达电容器厂,住高邮市卸甲镇工业园区。关于原告张粉英与被告高邮市金达电容器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雅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