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黎福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黎福炉,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虹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3014778163K。法定代表人:叶武庆,系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黎福炉,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杨兰,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黎福炉、杨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法于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黎福炉、杨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黎福炉、杨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黎福炉、杨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黎福炉、杨兰作出罚款决定。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黎福炉、杨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际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金额为:4659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黎福炉、杨兰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8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涂鸿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