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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显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8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显尚,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业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8月1日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显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显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显尚在乐业县车站以300元价格贩卖11颗海洛因小零包给韦某,4。2、2017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显尚坐面包车到百色市跟一个叫“勇哥”的人,以700元购买1克多海洛因,并在百色市用吸管包装成70多颗海洛因小零包,17日3时许,其回到乐业县城并入住盛达宾馆305号房。12时许,韦某,4电话联系黄显尚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乐业县城交易。14时许,黄显尚在乐业县罗妹屯中国石化加油站厕所内,以150元价格贩卖了6颗海洛因给韦某,4。20时许,黄显尚在等待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依法扣押被其丢弃在花圃的毒品小零包10颗(净重0.1克),在其入住的盛达宾馆305号房搜缴55颗毒品小零包(净重0.54克)及在其身上扣押毒资340元和手机一台。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疑似毒品小零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显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显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显尚在乐业县车站以300元价格贩卖11颗毒品小零包给韦某,4。2、2017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显尚坐面包车到百色市跟一个叫“勇哥”的人,以700元购买1克多的毒品,并在百色市用吸管包装成70多颗毒品小零包,17日3时许,其回到乐业县城并入住盛达宾馆305号房。12时许,韦某,4电话联系黄显尚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乐业县城交易。14时许,黄显尚在乐业县罗妹屯中国石化加油站厕所内,以150元价格贩卖了6颗毒品给韦某,4。20时许,黄显尚到乐业县新车站停车场内等待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其丢弃在花圃内的毒品小零包10颗(净重0.1克),在其身上搜缴毒资340元和手机一台,在其入住的盛达宾馆305号房搜缴毒品小零包55颗(净重0.54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疑似毒品小零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显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乐某2罚决字[2017]00138号、0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被告人经过及户籍证明,百色市公安局百公强戒证字[2017]0168强制隔离戒毒所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证人韦某,黄某,4的证言,被告人黄显尚的供述,百公物鉴(理化)字[2017]346号检验报告,乐公鉴通字[2017]0015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过秤笔录及照片、提取送检笔录、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显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危害公民健康,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显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显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显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显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强制缴纳)。二、随案移交的被告人黄显尚赃款34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被告人黄显尚贩卖毒品用的通信工具OPPOR7Plusm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欣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