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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爱林与欧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林,欧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林,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冠区井冈山委5组,滴道区鑫鑫兽药饲料店经营者。被执行人:欧丹,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西山畜牧场,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林与被执行人欧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爱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4执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坤审判员  郝继武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