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x申请执行邓x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邓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陕棉八厂北区**号楼*单元*层。被执行人:邓x,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秦泉路*号铁干院**号楼*单元*层*户。申请执行人王x申请执行邓x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2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