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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占国与丁明、童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国,童丽,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52号申请执行人高占国,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童丽,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明,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高占国与丁明、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45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