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会玲与戴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玲,戴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2600号原告赵会玲,女,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柏军营、张东校(实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中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赵会玲诉被告戴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会玲的委托代理人柏军营、张东校,被告戴中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会玲诉称,2016年8月,原告从郾丰种业购进小麦种子转卖给被告戴中华,经被告验收确认后,小麦种子款共计1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当时未支付给原告货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批货款。2017年1月24日,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元现金的货款,下余小麦款17000元未付。2017年1月24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会玲小麦种子款壹万柒仟元(17000元)。后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催要下余欠款,被告总找理由推迟。现在小麦已经收割完毕归仓,但是被告仍未偿还下余小麦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中华辩称,不给小麦钱是因为2015年从原告处购买的种子出现问题,导致我亏损了化肥和种子钱18万余元,现在经济困难。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戴中华向原告赵会玲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到会玲小麦种子款壹万柒千元(17000元),戴中华,2017年1月24号。”原被告对违约方式未作出约定。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原告主张以原被告之间的欠条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认可该欠条,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小麦种子后,被告应当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种子款1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原被告对违约方式未作出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原告诉请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会玲支付种子款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110元,由被告戴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