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翠与被执行人段院佳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翠,段院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51-1号申请执行人梁翠,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段院佳,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翠与被执行人段院佳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院佳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文才银行存款169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