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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于赵春红诉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红,侯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93号原告:赵春红,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侯建,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赵春红与被告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春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赵春红承担。审 判 长 黄 莉人民陪审员 王 策人民陪审员 陈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