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25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莉,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251号之十一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彭莉,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我院执行彭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莉在中国银行25983690622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9元,现因被执行人彭莉按照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罚金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莉在中国银行25983690622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