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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艾茂华与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贵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茂华,重庆天亿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贵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市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079号原告:艾茂华,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泠伊,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程亿,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天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11号5幢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H62Q。法定代表人:杨素华,总经理。被告:重庆市贵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77号汇祥好莱坞5-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8N09P。法定代表人:钟亚周,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0816。法定代表人:陈立伟,总经理。原告艾茂华与被告重庆天亿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贵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艾茂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茂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艾茂华负担。审 判 长  叶守忠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