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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全朋对申玉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全朋,申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80号申请人:申全朋,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五道沟镇油松村料安沟屯。被申请人:申玉鹏(曾用名申波),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二轻局家属楼*楼口*楼****室。申请人申全朋与被申请人申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申请人申全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费67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鲁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铭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