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双兆与陈希、陈建兵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兆,陈希,陈建兵,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指挥部,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793号原告孙双兆,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被告陈希,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被告陈建兵,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居民,现住榆次区。被告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指挥部,地址榆次区源涡村。负责人李军。被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法定代表人李忠革,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兆与被告陈希、陈建兵、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指挥部、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双兆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双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来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麦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