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9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显成与被告高世国、王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显成,高世国,王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023号原告常显成,男。委托代理人高运智,系陕西尊尚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高世国,男。被告王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显成与被告高世国、王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显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显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显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显成承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