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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程与钱大山;李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程,钱大山,李晓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3419号原告:梁程,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钱大山,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晓雪,现住扶余市。原告梁程与被告钱大山、李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大山、被告李晓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钱大山与李晓雪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原告将自有资金30万元借给二被告使用,约定于2017年2月28日还款,被告钱大山出具借据一枚,到期后二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未答辩、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借据一枚,证明2016年3月20日,钱大山向梁程出具借条,内容为“今钱大山借梁程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申请法院调取的扶余市民政局历史信息列表一份,证明钱大山与李晓雪于2009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系夫妻关系。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钱大山与李晓雪于200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0日,钱大山向梁程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梁程提供的借据证明梁程与钱大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梁程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钱大山和李晓雪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大山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大山、李晓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被告钱大山、李晓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景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