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6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梁国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6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国容,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群众,广东省茂名市人。2017年5月1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国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海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国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梁国容饮酒后来到××县符某的小卖部处玩,因言语不合与符某发生争执,期间梁国容用手掐符某的脖子。在场的被害人邱某看到后,将梁国容推开并让其离开。梁国容回到居住的工棚后,情绪激动地对工友讲他被打,并扬言要报复对方。随后,梁国容从工棚里找到一把菜刀,再次来到符某小卖部寻找邱某。梁国容看到邱某后,便挥刀砍向邱某,在场的邱某、符某见状拿凳子、手阻挡,在此期间梁国容用刀砍伤邱某右手。之后,梁国容逃离现场,邱某被送到乌烈卫生院就诊。2017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梁国容坐车途经石昌公路十月田镇姜园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邱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邱某右手中指及无名指近节近端背侧劈裂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邱某右手中、环指指伸肌腱断离伤,评定为轻微伤。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国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国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梁国容饮酒后来到××县符某的小卖部处玩,因言语不合与符某发生争执。期间梁国容用手掐符某的脖子,在场的被害人邱某见状遂将梁国容推开并让其离开。梁国容回到居住的工棚后,对工友说其被人打了,并扬言要报复对方。随后,梁国容从工棚里找到一把菜刀,再次来到符某小卖部寻找邱某。梁国容看到邱某后,便挥刀砍向邱某,在场的邱某、符某见状即用手及拿凳子阻挡,在此期间邱某被梁国容用刀砍伤右手。后梁国容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被告人梁国容坐车途经石昌公路十月田镇姜园村路口时被民警抓获。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右手中指及无名指近节近端背侧臂裂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中、环指指伸肌腱断离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梁国容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邱某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菜刀一把、裤子一件、衣服一件。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并随案移送。2、书证(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证实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7年5月11日13时40分许,一名男子持刀在其小卖部处砍伤邱某,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1日14时10分许,乌烈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在××县口处的一辆中巴车上将梁国容抓获。(3)提取笔录/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梁国容作案使用的工具菜刀一把,作案时所穿的上衣一件、裤子一件,并予以扣押。(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梁国容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5)收条。证实被告人梁国容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邱某1万元。(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梁国容出生于1985年6月17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证言(1)证人符某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梁国容喝酒后闹事,在其小卖部用手掐其脖子,后梁国容被在场的邱某制止并推倒在地。梁国容离开后不久,又持刀返回将邱某的手砍伤。证人郭某作了和符某基本一致的证言。(2)证人冯某证实,梁国容喝酒后闹事,被符某、邱某劝走后,梁国荣又持菜刀过来将邱某砍伤。(3)证人王某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梁国容喝酒后回到出租屋,称其被人打了,并从屋里拿一把菜刀走出去。不久梁国容跑回来,有三名男子持砖头追赶梁国容,梁国容便叫其开摩托车送他出长塘村。后梁国容在长塘村三角路加油站处上了一辆开往石碌的中巴车,其就开车返回了。4、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梁国容喝酒后到符某小卖部闹事,并用手掐住符某脖子。其见状就把二人拦开,后梁国容离开现场。不久,梁国容拿一把菜刀过来,朝符某头部砍,其赶紧用右手去抓梁国容的菜刀,被梁国容砍到其右手指。5、被告人梁国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梁国容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所供述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右手中指及无名指近节近端背侧劈裂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中、环指指伸肌腱断离伤,评定为轻微伤。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县关永梅住宅西北面的泥土路上;梁国容与邱某均相互辨认出对方;梁国容辨认出其作案时所持的菜刀。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容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国容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1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梁国容作案时使用的菜刀一把,犯罪时所穿的裤子一件、衣服一件,依法应作为在案证据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国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梁国容作案时使用的菜刀一把,犯罪时所穿的裤子一件、衣服一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海山审 判 员 符英钦人民陪审员 姚振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翠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