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691民初2032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现住襄阳高新区。被告:王某,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襄樊市襄阳区。现住襄阳高新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云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闹。现原、被告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表示同意,依法解除二人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李美奥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王某自2017年10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300元,至李美奥年满18周岁止;三、原、被告一致陈述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持依据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