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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节庭与曹芝、曹培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节庭,曹芝星,曹培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029号-2申请执行人侯节庭,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芝星,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培作,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节庭与被执行人曹芝星、曹培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芝焱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建新审 判 员  刘星余审 判 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