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节庭与曹芝、曹培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节庭,曹芝星,曹培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029号-2申请执行人侯节庭,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芝星,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培作,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节庭与被执行人曹芝星、曹培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芝焱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建新审 判 员 刘星余审 判 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