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649号原告:王某1,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尚义县。被告:王某2,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尚义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陈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