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649号原告:王某1,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尚义县。被告:王某2,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尚义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陈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