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碣伟业鞋材销售部与黎丽英、东莞市景润贴合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碣伟业鞋材销售部,黎丽英,东莞市景润贴合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3776号原告:东莞市石碣伟业鞋材销售部,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银河南路70号之1,注册号:441900604390288。经营者:郭树标。委托代理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恩铭,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丽英,女,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东莞市景润贴合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第三工业区1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43444N。法定代表人:黎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石碣伟业鞋材销售部诉被告黎丽英、东莞市景润贴合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石碣伟业鞋材销售部撤回对被告黎丽英、东莞市景润贴合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应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