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燕永祥申请执行乔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永祥,乔振华,候兰,李金堂,罗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燕永祥,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乔振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候兰女(系乔振华妻子),女,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金堂,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罗凤英,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燕永祥与被执行人乔振华、赵候兰、李金堂、罗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法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