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书奇诉钱现忠、楚秋香、钱颖隆、钱颖丽、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奇,钱现忠,楚秋香,钱颖丽,钱颖隆,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奇,男,汉族。被执行人:钱现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楚秋香,女,汉族。被执行人:钱颖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钱颖隆,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张书奇诉钱现忠、楚秋香、钱颖隆、钱颖丽、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现忠、楚秋香、钱颖隆、钱颖丽、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