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卞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1117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某某,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至3月24日,被告人卞某某在永城市裴桥镇乔庄村盆罐庄东头滥伐其购买的杨树36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的36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37.4738立方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侯某、裴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五十二条、笫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克体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