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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冬青、王玉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冬青,王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叶冬青。被执行人王玉忠。叶冬青与王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冬青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玉忠支付货款50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忠名下有鲁U×××××、鲁U×××××两辆摩托车,因该车辆市场价值低,且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愿处置和用该车辆抵偿相应债务,本院不予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王玉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忠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商品房、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叶冬青,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玉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来自